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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杰荣:改革开放初期中外法律交流亲历记

励志文章 2020-06-080励志名言网lz01

   1979-1981年是中国法治的历史性时刻,当时正值邓小平“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一步步创建了文化大革命后的法律制度。若要全面记录这个令人兴奋的时代,势必需要一部鸿篇巨著。在此,我愿意提供一个简短的回忆录,就我自己有幸参与这个令人兴奋的历史时刻的切实经历,与大家分享。

  

一、交流的开端:“破冰”之旅

  

   我一直在积极寻求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契机。孔子曰,“三十而立”,三十岁的我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一名年轻的法学教授,决定投入中国法的研究。1960年8月15日上午9点钟整,我第一次开始学习中文。没多久我便有了住在中国,从而更快地学好中文的打算。但当时中美两国政府对两国人民的互访添设了重重障碍,更不用说准许我住到中国学习中文。不过,我仍然提笔写信给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希望他们可以破例邀请我到北京。但不出所料,我的多番尝试都没有成功。直到尼克松总统于1972年2月在北京展开中美关系的“破冰之旅”后,我到中国学习的计划才出现转机。“破冰之旅”三个月后,应中国科学院的邀请,我和我夫人、中国艺术学者柯珠恩(Joan Lebold Cohen),以及几名美国专家,在中国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访问。

   这对我而言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此行最大的亮点是我与周恩来总理的交流,晚餐时我与总理相邻而坐,足足进行了四个小时的对话。遗憾的是,除了一个上午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的三名成员讨论外贸合同纠纷外,此行我却没有任何机会去了解当时中国的法律。由于文化大革命尚未结束,对于一个外国人竟然会想要研究中国的法律制度,周恩来总理(可以理解地)似乎感到有点困惑,他还暗示我已有的研究成果可能比当时中国的法律制度要更丰富!当然,我第一次访问时没有遇到任何律师或法律教授,因为法律职业群体自15年前的“反右派”运动后就停止运作,还在进行的文化大革命也使得法学教育陷入停顿,甚至于司法部也遭到撤销!

   在20世纪70年代,我又多次访问中国。1977-1978年间,我担任刚接任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的爱德华.肯尼迪(Edward Kennedy)议员的顾问,我们与邓小平总理进行了一段长达90分钟的谈话,令人难忘,当时邓在1976年文革结束后逐渐恢复其权力。然而,这些访问相对短暂、零星,并且可以理解的,交流的重点并不在于讨论当时还十分贫乏的中国法律发展,而着重在中美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障碍。

   不久后中国形势发生了极大变化,在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达到高潮。我当时正访问香港,我还记得在《人民日报》上读到,中国共产党决定重新建立一个正式的法律制度,以取代“阶级斗争”的政策,对此我十分兴奋。接着,1979年1月1日中美关系正常化后,突然间,我接到很多邀约。在1979年冬春之际,我到中国进行短期访问,此时中国政府机构改弦易辙,对外表达出亟欲与西方法律专家和法学院合作的意愿。中国财政部、外交部、北京市和中国贸促会都邀请我到北京讲课、商谈交流项目。当时我已在哈佛法学院教书15年,而幸运的是,我已提前做好了利用一学期的学术休假,到香港居住半年的计划。这使我可以接受中国的这些访问邀约。这样的与中国充分交流的机会,我一等便是二十年,但我仍对此感到心满意足。

   藉此难得的机会,我不仅开始了解中国逐步颁布立法,以及恢复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的计划,我还被邀请一同协助这一极具意义的过程。例如,由于财政部当时面临巨大的政府压力,必须尽快创造一个税收制度,使急切的外国投资者有法可依,中国国家税务局便同意与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国际税务项目合作,在大连举办一个为期四周的夏季培训,共召集了125名中国税务官员和老师们参加。而这个项目安排非常紧凑,每周上课6天,每天8小时,目的在于及早协助中国拟定当时不可或缺的法律。

   同样地,中国贸促会被指派必须尽快协助立法者出台中国第一部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贸促会便请我在北京组织为期一周的讲座,由美国国际律师介绍外国公司希望中国创建的各种投资政策和措施,这个项目也有大批中国经济事务官员和学者参与。如同我们的税务培训项目,这样的交流很快体现在了中国的相关立法中,促成了第一批中外投资项目的顺利开展。1979年7月1日,中国颁布了七项法律,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间隔多年后首度出台的一批法律,其中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此举引起全世界的关注。 7月1日恰巧是我的生日,我对此感到十分开心!可惜,第二天《纽约时报》的封面报道错误地宣称我是中国新的投资法的起草者。记者并不了解我只是安排关于合资企业国际经验的培训,竟误以为我起草了整部国家法律!

   这些令人兴奋的活动使我对中国法的研究兴趣倍增!但由于不能住在中国,我必须经常从香港往返内地,而这些来来去去的旅程也颇为不便。这对我的学习、教学和友谊也都平添了阻碍,让我感到相当沮丧。我想在中国长期生活和工作的愿望,在当时仍难以实现。所有渴望与我合作的中国政府机构只愿意承诺短期、零星的合作。当我探询是否可以进行更多合作的可能性时,他们变得非常谨慎。当时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才刚开始,没有人知道这政策可以持续多久。1979年之前,中国政府政策像钟摆一样左右摆动。中央政府官员受过去政治运动的负面影响,没有一位愿意冒险邀请一位外国法学教授来华居住,特别是来自世界领先的资产阶级国家。

   幸运的是,我在哈佛的中文教师很同情我的经历,表示愿意帮助我,并向我介绍了一位朋友名叫肖秧,肖秧是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的负责人,当时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刚刚由北京市政府经济委员会成立,作为与外国公司做生意的机构。肖秧是四川人,非常聪明和友善,曾在东德莱比锡学习工程。他不畏创新,渴望成为新一代中国经济的改革者之一。他意识到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有必要对经常进行外国商务谈判的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和其他部门官员进行专业培训。于是,我们很快达成了“双赢”的合作协议,我得以藉此机会到中国长期居住。

  

二、官方层面的法律交流:官员培训

  

   我同意从哈佛大学休假一年,为了能整年在北京为30名北京政府官员提供每周9小时的课程,介绍国际商法和争端解决。我培训的官员年龄大多在25至50岁之间,也都已经开始处理对外的商业合同,包括销售、采购、技术授权、合资企业,外国全资子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交易。这些被挑选出来的中国官员只能从工作中抽空来上课,也很少有人会说英文,所以我必须使用中文教学。这对我和他们来说是双重的挑战。虽然我当时担任著名的国际律所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Coudert Brothers)的顾问,但我和我在高特两名非常能干的同事——倪有文(Owen Nee)和欧伦斯(Stephen Orlins)——从来没有用中文教过法律课程的经验。此外,当时中国的系列法规才刚开始陆续颁布,要把我们熟悉的英文法律词汇翻译成对应的中文并不容易,我们当时不得不绞尽脑汁、别出心裁。直到中国的相关法规出台后,我们才终于能够确定一套标准的中文法律术语。

   当然,蒋介石的中华民国政府虽然在1949年内战战败逃往台湾之前,在大陆已经发展出一套完善的中英商法词汇,但并非所有的用语都被保存了下来。新的法律制度在1950年代主要受到苏联的影响,加之在1979年之前,中国跟非共产国家进行的商业交易非常有限。例如,中国之前使用的“契约”一词,在1949年后就不用了,取而代之的是“合同”。此外,我们也不能期待中国国内的译者可以提供多少协助。当然,当时也有一些中国法学教授,尤其是在1949年前受过教育(多半在国外留学)的资深教授,是非常博学的双语专家。在1979年,中国才刚刚开始恢复正式的法律教育,虽然我们可以培训官员,但政府还不允许我们和法学教授接触。如果当时我们可以请这些法律学者帮忙的话,他们应该会很乐意协助。所以,我们不得不请一位翻译帮忙,虽然他是不错的翻译,但是并没有任何法律训练,也不具备英文法律术语的知识。在我们的讲座中,他坐在我们身边,与作为我们“学生”的其他政府官员一起学习,只能偶尔协助我们澄清难以表达的复杂法律概念。

   在此期间,我和我的同事也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的一些协助。北京大学出版社针对我的建议和北京市的要求,迅速翻译、出版了一本关于合同和相关主题的英文书。这本书是一些美国商学院使用的教科书,我认为很适合用来为零基础学生解释法律。另外,我们也用一些实务上使用的中文合同作为补充教材,在课堂中逐条讨论其中的条款。

   我和同事倪有文、欧伦斯许久后才知道,我们教学的笔记其实已经跨出了市政府分配给我们的位于北京玻璃厂的临时教室,有的甚至在其他高级经济官员间流传,这些官员后来告诉我,他们经常研究这些笔记,以便更深入了解商业法律。由于我们1979至1980年的培训相当成功,后来北京市要求我们再花一年时间培训第二批官员。为了完成第二批培训,我只好设法说服哈佛大学法学院延长我的学术休假,让我可以在中国再待一年。

   当时,因为中国经济官员突然必须与希望做生意的外国公司及外国政府打交道,所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对法律求学若渴。我还清楚记得,我在第一机械工业部的上海工厂与一位活泼幽默的员工交谈,他想去哈佛大学读书,我问他为什么这么有抱负想学法律。他说:“我在第一机械工业部的法律和合同部门工作,现在我们每天必须与世界汽车工业的巨头谈判,尤其是大众汽车公司。但是,对于在法律和合同部门的我们而言只有一个问题”。他说:“我们对于法律或合同一点也不懂!”

   当然,许多聪明和急切的中国官员学习法律的方式,正是投入实际的商业谈判,边干边学。我也曾有这样的体验,除了教学之外,那时我几乎每天都参与打算投资中国的外国公司和各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之间的谈判。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和我之间的合作有助于这个过程。一方面,我和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同事对北京官员的教学并不收费,所需费用也由我们自己负担。另一方面,作为回报,北京市政府安排我们在北京饭店长期居住,为我们提供三个两室套房,由我们自己支付费用。在那段时间,北京最困难的职务之一就是北京饭店的总经理,因为在当时的外国游客和他们的中国东道主眼中,北京饭店是北京当时最好的饭店,每个外国代表团都想住在那里。此外,1979年的北京缺乏现代办公楼,因此大批在华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都想利用北京饭店设点开拓商务,甚至有一些联合国官员和外国使节官员都希望住在那里。因此,北京饭店的房间奇货可居。北京市经济建设总公司分配给我们三个套房,让我们可以置身于城市日益活跃的国际生活中心。我和我的夫人住一个套房,欧伦斯和他的新婚妻子住另一个套房,第三个套房就作为我们办公室之用,偶尔倪有文律师从香港过来时也住这边。我们的生活开销则由我们代理的外国客户负担,不管是生活或工作,都是十分舒适。

  

三、实践层面的法律交流:商业谈判

  

1979至1981年期间,我参与谈判时完全不见任何中国律师的身影。而当时,中国也依然没有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因为1957-58年间“反右派”斗争而被取消的律师制度尚未正式恢复。即使在1982年1月1日,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又过了许多年,中国的律师才开始经常性地参加到商业谈判中。(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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